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15时11分许,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桥头镇桥头大桥路口处其擅闯红灯,将由北向南在斑马线步行的梁某某撞倒,致梁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比例图、勘查照片等一宗。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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