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5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0号威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北集团有色金属工业园门口处,遇被害人耿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吕某某观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利,致其车的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右侧接触。造成耿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耿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0.6mg/l00ml。后吕某某亲属电话报警,吕某某在现场等候。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
3、物证(车辆);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材料;
6、耿某某等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宝强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号,电话号码:1351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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