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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11191974********,汉族,大专文化, 丹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苏L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麒麟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道路“亚太光学”门前路段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倒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毛某某,造成车辆受损、毛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毛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8月29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6.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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