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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五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15-87号,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15-8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4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0H***小型轿车,沿20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镇南侧******附近时,因驾驶不慎,掉入道路西侧的沟内,致乘车人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受伤,豫Q0H***小型轿车受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44mg/100ml,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郭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6.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付来

戚继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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