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16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鄂F****3小型轿车,由谷城县**镇**村至石花彭家湾方向行驶,行至谷城县**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将行人李某甲(殁年68岁)撞倒后逃离现场,途经此处的货车司机邢某某发现吕某某肇事后即拨打电话报警,吕某某回到家中后返回现场,向出警民警投案,李某甲伤重于当日死亡。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吕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李某乙、邢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29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19]痕鉴字第15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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