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8日被指定于岚县防疫医学隔离留观点监视居住, 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Q****S、鲁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沿省道252线(岚古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柳峪村路段时,王某某无证驾驶时风牌无牌农用三轮车正好由路北向路南穿行,吕某某避让不及,两车相撞,致王某某、三轮车乘车人李秀连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车主杨某某给付二被害人家属各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人员、车辆信息查询单、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情况说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亮珍

检察官助理:杨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