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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E*****号、豫E****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5331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召县小店乡小店村尖庄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张某甲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乘张某乙、张某丙)相撞,致使张某丙当场死亡(男,殁年1岁),张某甲、张某乙受伤,上述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9年10月30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31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吕某某补偿被害方11万元,被害方的损失由被害方向保险公司赔偿,被害方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血醇鉴定报告;4、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722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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