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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二人非法拘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汉族,中专文化,系*****************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家住**县**街***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家住**县**路***号**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1月8日判刑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吕**以陈**为许**借款二万元担保为由,强行将陈**带走,后被告人吕**又邀约被告人黄*、龚**(16岁,案发时未达法定年龄)限制陈长青人身自由长达九小时,期间多次对陈**语言威胁、辱骂、殴打,强行带至陈***其家中将一台价值480元的笔记本电脑拿走,并以语言威胁等手段相逼迫,陈**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通过吕**家的POS机将刷信用卡29800元给了被告人吕**,后陈**才被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和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受害人陈**的陈述;3.证人许**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黄*及同案人龚**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二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为索要债务邀约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侮辱、殴打行为;被告人黄*受他人邀约参与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共同犯罪情形,其中被告人吕**为主犯,被告人黄*为从犯;另外,被告人黄*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黄*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卷外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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