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81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南市**村**组**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王某某(已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在网上发布了招聘法人的信息,随后被告人吕某某联系了王某某。2019年11月18日双方约定在雁塔区电子二路工商行政管理所见面,见面后吕某某在王某某的授意下在该工商行政管理所内办理了一个西安市雁塔区蕊蕊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办成之后王某某将西安市雁塔区蕊蕊便利店的营业执照给了其老板“姚佳”(身份不详)的合伙人。2019年11月19日王某某又带领吕某某到太白南路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了西安市雁塔区吕某某五金店的营业执照,到吉祥村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了西安市雁塔区崩玉五金店的营业执照,办成之后均将营业执照交给“姚佳”及其合伙人。其间,王某某将吕某某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发给“姚佳”,由“姚佳”安排人在网上注册了陕西卡兰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某,需要吕某某使用支付宝签字时,吕某某配合签字。2019年11月28日,“姚佳”等人带领吕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绿地世纪城支行开办了西安市雁塔区蕊蕊便利店的对公账户,2019年12月2日再次带领吕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电子五路支行开办了陕西卡兰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办好之后吕某某均把银行卡和营业执照交给“姚佳”等人,吕某某通过出售上述营业执照先后非法获利1300余元。2020年6月2日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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