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下达河乡下达河村**号,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栋。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鞍山市注册了鞍山**广告有限公司及鞍山**有限公司,并开立了对公账户取得了网银盾、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同时期,吕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注册了雎县**商贸有限公司、雎县**商贸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注册了天津**公司。
此后,吕某某将在鞍山注册的两套公司执照、支付工具出售给崔某某,崔某某再将该两套公司执照、支付工具继续向其上家出售,其中鞍山**公司为上家所购买,鞍山**公司未被上家接受。后崔某某向吕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1个,吕某某名章1个,工商银行U盾1个、结算卡1张,手机1个;
2.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等;
3.证人崔某某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郭晓宇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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