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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023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55********,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隆尧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京A042014000994)一本。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使用该资格证在本市房山区长沟镇城建北方工地担任电梯操作员,后于2019年10月11日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认定,被告人吕某某使用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信息与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信息不一致。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马某某证言;3.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查询结果告知单、回复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通录像,电话录音;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网上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71661****)。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肆册。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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