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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马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8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室。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7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等人到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信访办反映拆迁遗留问题。13时许,省信访办工作人员已告知众人让回西安市信访办反映问题,之后民警及街道办人员、保安人员在对众人进行劝离时,吕某某、马某某二人不听劝告,在信访大厅内使用摆放在大厅内的灭火器向保安等人员进行喷射,之后二人被在场保安制服。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3、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二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11月1日

附:1、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2、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1331918****)、吕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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