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新城**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乡**村**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被广州市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2日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姜某某伙同孙某某(均已另案起诉)经预谋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号**网,使用一辆孙某某名下的车牌号黑MN***2的路虎发现4汽车(价值人民币53万元),以抵押为手段骗取**网人民币544,366元。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下,仍然联系陈某某,由陈某某(已另案起诉)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收购该车。
2017年10月中旬,该车几经转手被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另案起诉)收购后,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下,仍然为王某甲联系买家将该车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
经侦查,被告人顾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在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车辆档案、扣押单、车辆转押协议、案件来源、
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
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而收购、代为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延时、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宋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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