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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址贵州省遵义市,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南街道白龙社区**小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南街道后坝社区**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16时许,王某甲与网友吕某乙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喜万佳超市见面,王某甲询问吕某乙的年龄,吕某乙拿出自己的身份证给王某甲看。吕某乙的丈夫被告人雷某某与吕某乙的弟弟被告人吕某甲到该处寻找吕某乙,见状误以为王某甲是是骗吕某乙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两人遂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导致王某甲的左侧第2、7、8、9、10前肋骨骨折。经依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于2020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贵港市人民医院病历、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某、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吕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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