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3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6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包某甲,曾用名包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在临海市**镇**小店、**龙虾店、**宾馆等地与包某丙赌博,采用偷牌、换牌方式诈骗包某丙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包某甲在**村小店,采用上述方式诈骗包某丙人民币(下币同)6700元许。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龙虾店诈骗包某丙5500元许。
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龙虾店诈骗包某丙2000元许。
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龙虾店诈骗包某丙人民币15500元许,其中到手2500元,由包某丙出具借条13000元。
2019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及包某丁(另案)采用上述方式在**宾馆诈骗包某丙人民币21700元许,其中到手1700元许,由包某丙出具借条2000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包某甲、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某、包某甲、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退出赃款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支付宝账单、情况说明、电子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包某戊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包某丙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同案犯包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包某甲、何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包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包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6862****;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十份、电子缴款凭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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