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组,现住景谷县**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景谷县,住**镇**村**组**号。2020年5月18日,因盗窃被景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到景谷县**镇**村澜沧江水域上,将**公司停放于江面上的两艘采沙船的4只电瓶及一艘客船油桶内的870升柴油盗走。经鉴定,87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4898元,4只电瓶价值人民币2520元。以上两项合计7418元。
案发后,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苏某某主动投案。被盗870升柴油和4只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苏某某对本院认定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418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朝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号。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八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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