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郭螟蛉(曾用名“郭明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路**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郭螟蛉涉嫌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对被告人吕某甲,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对被告人郭螟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6日,本院将上述两个案件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2015年年初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郭螟蛉以营利为目的,接受陈某甲“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40余万元,接受林某甲“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20余万元,接受阙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2千余元,接受陈某乙“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2万余元,接受林某乙“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3万余元,接受胡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9.26万余元,接受林某丙“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15万余元,接受吴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5万余元,接受韩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5万余元,共计接受下家“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人民币99.46万余元,并上报给上家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另案处理)。在上述期间,被告人吕某甲明知被告人郭螟蛉有进行“六合彩”经营活动,仍帮忙介绍了上家张某甲、张某乙,提供其银行卡并帮助被告人郭螟蛉和下家交接“六合彩”赌资,帮助被告人郭螟蛉接受下家投注,共计帮助接受下家“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人民币99.4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陈某乙、韩某某、阙某某、陈某丙、林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郭螟蛉、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10张。
二、妨害作证罪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螟蛉在明知被告人吕某甲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为躲避刑事责任追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指使下家林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阙某某、林某乙等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指认系被告人吕某甲一人在经营“六合彩”活动,后林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阙某某、林某乙等人均到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办案。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吕某甲在本市玉城街道玉某产业城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主动退赃人民币2万元;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郭螟蛉经电话传唤到案,但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六查一联系、前科资料、通话清单;
2.证人胡某某、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陈某乙、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郭螟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螟蛉、吕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螟蛉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郭螟蛉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甲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螟蛉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案卷8册、补充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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