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0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镇**路20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被告人郑某某25期投注人民币47000元。被告人吕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吴某甲6期投注人民币10000元,接受吴某乙13期投注人民币20000元,并转投至被告人吕某某处。被告人郑某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宁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被告人吕某某的微信支付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隽雍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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