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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田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道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住桃源县**镇**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1********,汉族,高中文化,职业道士,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住所地**镇**小区、车牌号为湘******的白色轿车内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吕某某两次容留多人在自己车牌号为湘******的白色威乐小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住所地**镇**小区**楼的架空层内容留郑某、吕某某、田某乙、邓某某、罗某五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吕某某等人在桃花源镇汤家山村文姓户主家做道场,中途休息时,田某某容留吕某某、田某乙、邓某某、郭某某四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汤家山做道场,中途休息时,吕某某在自己小车内容留罗某、田某某、邓某某、田某乙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镇**村牌楼的停车坪内,容留郭某某、罗某二人在自己小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证人邓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分别提供场所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田某某、吕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本县**镇**村**组。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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