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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开设赌场罪)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号。2014年5月8日因吸毒被富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6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富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9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富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已另案起诉),先后在富平县南韩村一麻将馆内、王某甲家中、王某乙(王某甲叔父)家中、陈某某家中、李某某家中、赵某甲家中、吕某某家中、王某丙家中,组织赵某乙、汝某某、樊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等人,用扑克牌“扎金花”或者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抽头渔利达12万元。案发后,吕某某退赃4万元,张某某退赃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退赃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汝某某、樊某某、林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方位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10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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