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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山阳*****号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7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高新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4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9********,汉族,高中,中共党员,焦作市**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办事处*村*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焦作市武陟县**乡**村*一街** 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21日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解放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5日23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在万鑫啤酒广场因退酒和啤酒广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被告人吕某某持木棍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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