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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等五人销售伪劣种子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村**街**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村**街**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住西丰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住吉林省珲春市**栋**单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青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青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将收购的约1500公斤无标签野生大花萱草种子以55元每公斤价格通过物流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2019年6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的400公斤无标签大花萱草种子以95元每公斤的价格通过物流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经营的安国市**林木花卉种子站。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将购自被告人马某某的390公斤无标签大花萱草种子以115元每公斤的价格通过物流销售给被告人吕某某。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经营的**种业门头处将购自李某甲、李某乙的390公斤无标签大花萱草种子以及自己原有的1公斤大花萱草种子,以每公斤19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丁、程某某,造成生产损失2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张某乙损失价值经鉴定为176344元;被害人李某丁自报损失价值为32800元;被害人程某某自报损失价值为19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丁、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丁、程某某对该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19日,青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乙处罚没收入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甲、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丁、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种子无标签,仍违法进行销售,致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三册及赔偿协议、谅解书等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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