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无业,住博乐市**村**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无业,住博乐市**镇**村**路**巷*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7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博乐市电力小区楼顶电缆线。随后,2020年3月30日12时许,联系贾某甲(另案处理)、贾某乙(另案处理)、贾某丙(另案处理)帮忙,贾某甲驾驶新E—*****号银色小货车驶往帝龙花园小区,王某某从帝龙花园小区步行至电力小区6号楼2单元爬至楼顶将线槽内的线缆端剪断,吕某某架梯子翻过帝龙花园小区砖墙至电力小区6号楼楼下接应,二人将200米音频线缆盗走,经鉴定价值11880元。
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如丽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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