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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600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乡**村**组24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甲邀请王某某驾驶suv私家车(车牌号:皖H****8)搭载自已及吕某乙,“书林”(绰号)、胡某某4人(包括王某某共5人)从安徽省岳西县**乡到丰城市荷湖乡玉华山准备实施盗窃映山红,因凌晨到达荷湖乡,便在荷湖集镇**酒店住下。 26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私家车搭载被告人吕某甲及上述人员共5人上玉华山盗挖映山红,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送人上山后便回**酒店休息,未参与盗挖。26日晚上,被告人吕某甲等4人将盗挖的映山红放在玉华山路旁后要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接其4人返回酒店。当晚被告人吕某甲打电话给弟弟吕某丙等3人驾驶皖B****1小货车到荷湖乡来拖走盗挖的映山红。27日晚,吕某丙驾驶小货车装好盗挖的十一棵映山红(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7380元)和王某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吕某甲等人下山,将偷盗的映山红运输至安徽省岳西县吕某甲家门口栽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吕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甲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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