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2011年5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吕某某宣告的缓刑,以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小区**号。2018年12月26日因容留吸毒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控制在永康市**街道**宾馆楼梯间,逼迫其承认与应某某等人赌博时“出老千”,并以向派出所举报等手段要挟被害人吴某某写下8万元的欠条。被告人吕某某还以借款为名从被害人处索取了3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将欠条烧毁,并返还被害人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部分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成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光盘3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