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韩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吕*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韩**,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许昌市长葛市*****村*组。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董**,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许昌市长葛市***路*村*组。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5********,汉族,大学专科毕业,农民,住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甲、韩**、王**、董**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韩**将自己经营的位于长葛市**镇铝金属冶炼厂产出的总重8780公斤(共计18包)的铝火法冶炼中产生的易燃性撇渣(危费代码324-026-48),经做铝灰生意的被告人董**介绍,在明知吕*甲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条件的情况下,以每包支付100元的价格,交由未取得处置该类危险废物的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吕*甲处置,被告人吕*甲又以支付共计1200元的价格交由未取得处置该类危险废物的资质条件的被告人王**(货车司机)处置,被告人王**于2020年4月26日21时许将该批危险废物倾倒在了河南省西华县***镇**行政村南700米沟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吕*乙证言;

3.被告人吕*甲、韩**、王**、董**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甲、韩**、王**、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甲、韩**、王**、董**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8780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甲、韩**、王**、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甲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被告人韩**、王**、董**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