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等4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房某某、黄某某等人在街头通过设局摸奖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吕某某负责望风,李某甲当司机并提供车辆,王某某、吴某甲轮流摆摊坐庄,其余人在周边伪装成观众当托,引诱路人上当受骗,当受害人发觉被骗想要要回财物时,当托的人通过阻挡、起哄、恐吓的方式阻挠受害人要钱,掩护坐庄的人逃跑。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房某某、黄某某在本市未央区新光村村口诈骗董某某4000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房某某、黄某某在本市雁塔区罗家寨村正街诈骗吴某乙1300元。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房某某、黄某某在本市市高陵区马家湾东营村口诈骗李某乙1200元。2019年12月11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被告人户籍证明;
5、微信转账记录;
6、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房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房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街头摸奖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又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房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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