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镇**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闾某某、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应汤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的要求,被告人闾某某、李某甲两人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阳市君山区、临湘市等地,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办理了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并将这数个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以500元至1000元一套不等的价格卖给了汤某某、李某乙。经查,闾某某出售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湘市**商行”、“岳阳**日用品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李某甲出售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临湘**商行”、“临湘**广告有限公司商行”、“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商店”的工商营业执照。闾某某、李某甲均从中获利,所得账款均已挥霍。2020年4月27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从手机内提取的相关工商营业执照截图照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明细清单等书证、物证;2.被告人闾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闾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闾某某、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闾某某、李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沫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闾某某、李某甲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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