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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社区**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1********,汉族,不识字,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共同在花山区**苑**栋**单元开设赌场,供他人推牌九赌博,其中,吕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庄家赔付、抽头渔利等,徐某某负责接引赌客、望风等。该赌场按照庄家每赢100元抽10元“头子钱”的方式进行渔利。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吕、徐二人开设赌场,仍在该赌场内负责打扫卫生,并按照借1000元收取20元利息的方式进行“放漂”。同年8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及涉案赌资13555元,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房出租协议、扣押文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滕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然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物品:人民币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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