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二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村**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97********,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路**号街坊**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宝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吕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宝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被告人宝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购买了一根虎掌骨,并向对方微信转账470元,对方通过快递将虎掌骨寄到了玉泉区昭君路**小区。后被告人吕某某又将此虎掌骨通过淘宝“闲鱼”APP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浙江省海宁市曹某某。2020年初,被告人吕某某由被告人宝某某帮其代购了虎趾骨一块,后将人民币450元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了被告人宝某某,再由被告人宝某某将钱转给卖方。后卖方将此虎趾骨通过快递邮寄到被告人宝某某住所,再由被告人宝某某转交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还将其同学赠与的狼牙挂“闲鱼”APP进行售卖,但未出售成功。经鉴定,虎(虎骨一块)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虎骨的价值为10000元人民币;灰狼(狼牙1颗)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8元人民币。
2019年年底,被告人宝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掌骨一根,后被其丢失。被告人宝某某又通过微信购买了狮掌骨一根、熊牙两颗、马骨一根、不明材质手镯一个。后被告人宝某某通过微信向不知名微信群购买了五根虎趾骨,除一根系其为被告人吕某某代购外,另外四根全部被被告人宝某某售卖。经鉴定,涉案的亚洲狮(狮骨一块)被列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黑熊(熊牙两颗)被列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宝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虎骨、狮骨、熊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军 其其格
2020年9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联系电话:1760484****;被告人宝某某联系电话:1559820****。
2. 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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