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外号“某某甲”****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村**湾**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2015年6月16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16年11月3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15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2008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清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2年3月15日,因斗殴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6月21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13年9月17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1月24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外号“某某乙”,****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乡**村**小区**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新村**号)。2019年9月16日,余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新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2011年,因斗殴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2012年4月27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明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日被假释,2015年2月24日刑期执行完毕;2016年8月23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明某某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明溪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2013年12月2日,因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8月6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5年1月12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6月18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5月11日,因吸毒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2018年9月28日,罗某某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300元;2016年4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永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明溪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2010 年1月26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7月16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明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2日因包庇罪被明某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明溪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路**号**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路**号**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15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2016年8月22日,因赌博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未能到案,2020年5月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60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县,住福建省**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官某某、余某某、曾某某、许某某、罗某甲、邱某某、罗某乙、王某某、温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31日因同案犯温某某未到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官某某、余某某分别在**县**乡**村一处工棚、**村**坑一个养鸡场工棚、**村**小区**号店铺、**村**坑**号后山开设赌场,以“车车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吕某某占赌场5成股份,官某某占3成股份,余某某占2成股份。由吕某某、官某某负责开庄,官某某负责找赌博场地,被告人罗某甲、邱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被告人温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博场地进行“望风”,吕某某等人招揽了邱某甲、邱某乙、张某某等不特定对象到找好的场地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至2019年9月21日,吕某某、官某某、余某某三人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166300元,被告人吕某某、官某某、余某某按股份比例分赃,分别分得赃款83150元、49890元、33260元。2019年9月21日吕某某退出赌场股份后,被告人罗某乙、王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入股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罗某某占2成股份,王某某、谢某某、罗某乙各占1成股份,三天后因赌场股份结算纠纷,被告人谢某某、罗某乙退股并未取得赌场分红,被告人王某某的股份增至2成,至2019年9月27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罗某乙未取得分红。
2.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许某某、余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在**县**乡**村**小区**号店铺、**村“牛场”开设赌场,以“车车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曾某某占7成股份,许某某、余某某、唐某某各占1成股份。由曾某某负责开庄、管钱、管账,许某某负责赌博现场吃钱、赔钱,余某某负责找赌博场地,被告人叶某某为赌博场地进行“望风”,曾某某招揽了张某某、邱某丙、李某某等不特定对象到找好的场地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2019年9月25 日,被告人谢某某入股曾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占1成股份,至9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共非法获利26930元,因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开设赌场的非法获利未进行分红。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官某某、余某某、曾某某、许某某、罗某甲、邱某某、罗某乙、王某某、叶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抓获;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抓获。
2019年9月27日,明某某公安局在被告人吕某某车内扣押的赌资2500元,在被告人官某某车内扣押的赌资1400元,在被告人罗某乙包内扣押的赌资16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退出赃款26930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退出赃款11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退出赃款33260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退出赃款83150元;期间,被告人官某某陆续退出赃款49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前科材料、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黄某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官某某、曾某某、余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官某某、曾某某、余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被告人官某某、余某某、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官某某、曾某某、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温某某、许某某、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罗某甲、邱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洪清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县**村**湾**号,联系电话:157********。
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3********。
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县**镇**新村**号,联系电话:188********。
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乡**村**小区**号,联系电话:187********。
被告人罗某乙现取保候审,福建省**县**镇****梯**室,联系电话:150********。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县**镇**路**号**梯**室,联系电话:138********。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县**镇**镇**小区,联系电话:136********。
被告人许某某、罗某甲、邱某某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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