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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5〕4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4********,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高中文化,冷水滩区**公司(****厂)停薪留职工人,住冷水滩区**宿舍**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冷水滩区**乡**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2004年10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6月28日被减刑释放。

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11031989********,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冷水滩区**宿舍**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2日晚,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吕某某和其女友唐某某租赁的冷水滩区**宿舍**栋**单元**室内进行搜查时,被告人唐某某将吕某某放在他们卧室里面的用黑色袋子装的海洛因丢到窗外,民警将窗外地上的黑色袋子带至被告人唐某某前面进行了指认并当场进行了称量,袋内海洛因重量为38.31克。当晚在该楼下将吕某某抓获,当时吕某某将身上的0.9克海洛因丢在地上。

唐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赁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对被告人所住房屋的检查、对涉案人员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德伟

2015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08543****;唐某某被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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