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14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从宋某某处承揽了淅川县九重镇南水北调河道的维护工程,在结算工程款时因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为扣钱的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2月2日下午,吕某某酒后纠集被告人唐某某等民工到南水北调项目部找宋某某索要工程款,与宋某某的儿子宋某甲、员工杨某某、魏某某发生冲突,三人用手机录像并报警,吕某某、唐某某将三人手机夺走并摔坏。经鉴定,被损坏的三部手机价值10337元。
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先后于2019年5月26日、31日到淅川县公安局九重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与宋某甲、魏某某、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宋某甲、魏某某、杨某某三人共计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法院判决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杨某某、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在索要工程款过程中,将他人手机夺下摔坏,手机价值达103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杨中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