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贵港市**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路**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吸毒行为,于2008年1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强制戒毒;又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9月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再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12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现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三人结伙或者伙同他人以相同的手段作案,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共同分赃。主要犯罪手段如下: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从网上以低价购买一批仿玉制的龟型工艺摆件,而后将“玉龟”涂上泥土造成刚从土里挖出的假象,其中一名被告人(一般为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穿着建筑工衣并配戴安全帽冒充建筑工人,将“玉龟”在街头高价摆卖,另外几名同伙(一般为被告人吕某某、吴某乙或者其他同伙)则在一旁做“托儿”,假装欲购买“玉龟”的过路群众,负责向其他路人证明玉质为真并烘托抢购气氛。三人以类似手法分分合合在本市作案多起,现已核实:
一、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来到本市罗湖区**地铁站**出口附近公交站台,以卖“玉龟”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500元(现金支付2400元,微信转账2100元)。
二、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与另两名同伙(身份不详)来到本市福田区**农批市场门口附近,以卖“玉龟”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现金)。
三、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吴某乙与唐某某(已起诉)及另一名女子(身份不详)来到本市盐田区**医院门口报刊亭附近,以卖“玉龟”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春一枚金戒指(自述价值约人民币5000元)
四、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来到本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附近,以卖“玉龟”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4100元(微信转账)。
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在深圳市龙岗区将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陆续抓获,并在被告人吕某某的住处查获龟型工艺品57件及作案用施工安全帽一顶,在被告人吴某甲的住处查获作案用衣服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艺品龟五十七件,工地安全帽一顶,外套一件,裤子一条;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3份,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涉案视频研判报告;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陈某乙、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认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 工艺品龟五十七件,工地安全帽一顶,外套一件,裤子一条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