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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吕某丙、黄某某、黄某甲、吕某甲、吕某乙、黄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曾用名:吕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8日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26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曾用名:吕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乡**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宁明县**乡**社区**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吕某丙、黄某某、黄某甲、吕某甲、吕某乙、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吕某丁(在逃)让被告人吕某某找场地用于开设赌场。次日,吕某某选址宁明县**乡**村和**村交界处,并告知吕某丁。3月10日,吕某某等人将赌场布置好后,吕某丁联系赌徒来赌博。该赌场每天组织数十名赌徒,使用“撩纽扣”四方摊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吕某丙负责荷官工作;吕某某负责为赌徒提供香烟和水等服务;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望风。3月13日,该赌场转移到宁明县**乡**村**屯附近,由吕某某、吕某丙以及被告人黄某某负责荷官工作;被告人吕某甲负责指引泊车,被告人吕某乙、黄某乙、黄某甲负责望风。次日凌晨1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缴获纽扣粒、扑克等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吕某丙、黄某某、黄某甲、吕某甲、吕某乙、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某丙、黄某某、黄某甲、吕某甲、吕某乙、黄某乙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吕某丙、黄某某、黄某甲、吕某甲、吕某乙、黄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    何江云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吕某丙、黄某某、黄某甲、吕某甲、吕某乙、黄某乙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随文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复印件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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