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59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因对镇政府作出的房屋处理决定不满,将通辽市科尔沁区**镇**书记李某某围堵在**镇政府信访接待室内。李某某电话报警后,处警民警孙某某、徐某某带领张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现场,民警制止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围堵李某某的行为后,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辱骂处警民警,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并多次撕扯、推搡处警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卑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二十三份、举证提纲二份、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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