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村**胡同**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村,捕前住户籍地。2015年12月31日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吕某某、大个儿(具体身份不详)在高碑店市方官镇河西庄村入室盗窃其老板张某某家卧室内现金人民币240元、戒指一枚以及银行卡两张(卡内无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翟静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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