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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镇,现住洪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洪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镇,现住洪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洪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吕某甲(另案处理)将同卫某某(另案处理)、岳某某(另案处理)、吕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保护范围内(洪某某**镇**村铁路附近的一处树林内)盗掘出的文物存放于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甲叔叔)、刘某某(吕某甲婶婶)家中,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明知是吕某甲等人盗得的文物而许可吕某甲将文物存放于家中。第二天中午,吕某甲把文物从吕某某、刘某某家中拿走,并给了刘某某1500元钱的好处费。后经杨某某(另案处理)从中介绍、撮合,左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以370万元的价格卖给和某某(已死亡),现文物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治中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现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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