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组**号,住宁波市鄞州区**村,**渔村饭店经营者。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建议不予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镇**镇**村**,住宁波市江北区**路**号,**渔村饭店厨师。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建议不予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明知“割香螺”存在毒性且国家明文禁止销售,仍在位于宁波市鄞州区**路**号**渔村内予以销售。被告人吕某某购得3斤左右“割香螺”后,交给店内厨师被告人冯某某烹调加工出5份“割香螺”。当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渔村裘村包厢、999包厢、888包厢当场查获顾客正在食用以“割香螺”为原料的菜肴。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对疑似割香螺进行种类鉴定,该螺为织纹螺,学名半褶织纹螺,隶属于织纹螺科。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送检割香螺中含有444μg/kg河豚毒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孙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冯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燕
检察官助理:崔文婧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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