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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科技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充当赌场老板在****开设感恩茶庄棋牌室,由被告人吕某某邹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提供赌资赌具,邀约赌客,每日帮参赌人员对换筹码,抽头等。2019年11月12日,刘某某李某某等35人在感恩茶庄棋牌室以玩“打晃晃”即点炮、自摸、杠比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4880元、筹码54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辨认笔录;2.证人证言:胡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熊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 刑事侦查照片:赌博现场工具照片;4.视频资料:讯问视频;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邹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力

 书记员:陈俊雯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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