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吕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栋**号);被告人吕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2月2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骑一辆黑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淮南五中附近时,见被害人陈某某独自一人过马路,便将摩托车停在新华医院西门附近,一直尾随被害人至佳乐妇产医院门前,见附近没人,从身后搂住被害人的脖子,猥亵其胸部,被害人挣脱逃跑,被告人吕某再次追上被害人时,将其摔倒在地、右手控制被害人,左手强行伸进被害人上衣里面,对被害人的左胸部进行揉摸猥亵,被害人当场呼救、强烈反抗后挣脱,被告人吕某见被害人逃走的方向有人,便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痕迹(照片);
2.书证:淮南博致骨科医院门诊病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说明等;
3.证人姚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谢家集分局刑警大队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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