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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宏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吕某宏,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201********03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麒麟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吕某宏骑行云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大道向由北向南行驶,15时23分许,行驶至******路段,其车辆左侧与翟某某驾驶沿珠江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相刮撞。被告人吕某宏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吕某宏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宏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某宏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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