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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71********,汉族,小学文化,辽源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本市西安区富国新村A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晚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富国新村E区喝了三瓶啤酒后驾驶吉DT83**普通两轮摩托车回到富国新村A区31号楼的家楼下后与电动车车主因车灯事宜发生纠纷,东山分局民警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现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交辽源市交巡警支队西安大队处理,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0mg/100ml,且该小区E区至A区路段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吕某某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珍妮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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