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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介绍卖淫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营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园**号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19时许,孟某某给营口市鲅鱼圈区**营销**被告人吕某某打电话预订红运KTV的房间,并叫吕某某为其朋友(李某甲、李某乙)安排两个女孩陪酒并需发生性关系。之后,吕某某联系了曲某某和唐某某,当晚22时许,曲某某和唐某某陪完酒后,便和李某甲、李某乙来到鲅鱼圈区艾居连锁酒店开房,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接受孟某某付给李某甲、李某乙的嫖娼费用共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唐某某、曲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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