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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吕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镇**村**组,村民,现住陕西省**市**区**镇**村**组。2018年10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壹仟元;2020 年6月17日因再次饮酒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 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载其父吕某某,沿渭南渭河南防洪堤由东向西行驶至1265号路灯杆处,与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后,吕某父子将被害人张某某抬至其轿车后座,向西行驶约1公里后,因张某某呕吐又将其放至路边草坪,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张某某被路人发现后送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同年8月31日双方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红卫

检察官助理:魏莉

2020年10月09日 

附:1.被告人吕某现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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