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胡某甲因其施工队二十人被汕头市白求恩医院(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拖欠生活补贴费用。2019年3月13日上午7时许,胡某甲带上被告人吕某乙、同案人叶某甲、何某某、吕某丙等二十名工人到工地讨要生活补贴费,被害人赵某某在场巡逻检查施工安全时,发现胡某甲等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遂要求他们戴上安全头盔,但何某某没有理会赵某某,二人因此发生争吵,胡某甲、叶某甲、何某某、吕某乙、吕某丙等人便一哄而上围住赵某某,对赵某某身体多处部位进行拳打脚踢。在殴打赵某某的过程中,有工人手持安全头盔砸打赵某某身体,后在场的保安刘某某将赵某某拉出人群,胡某甲一方才停止殴打赵某某并离开现场。赵某某被人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赵某某被钝器损伤致面部擦伤及右手损伤形成,其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张某某、叶某乙、龚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胡某乙、叶某甲、何某某、吕某丙和被告人吕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
7.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海坚
附:
1.被告人吕某乙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