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马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镇**村委**村**组**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镇**村委**组**号。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09月28日03时50分左右,李某甲(另处)与被害人丰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酒吧内跳舞,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某甲邀约马某某、吕某某、朱某某(另处)、赵某某(另处)、陆某某(另处)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民俗广场上对被害人丰某某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并且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丰某某,导致其死亡。经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并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二、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与朱某某(另处)在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道**村委**组公路边,盗窃了陈某某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尸检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报案材料、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李某甲、朱某某、赵某某、陆某某、代某某、刘某某、丰某甲、丰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尸检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丰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跃伶

2019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