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住********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时候,受害人孔某某经张某甲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公租房,在张某甲的引荐下,孔某某和吕某某见面,吕某某以为孔某某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其25000元。

2、2018年12月份的时候,受害人李某甲经张某甲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公租房,在张某甲的引荐下,李某甲和吕某某见面,吕某某以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弟弟)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李某甲、李某乙38000元。

3、2019年3月份的时候,受害人张某乙经赵某某介绍得知吕某某能办理廉租房,张某乙通过赵某某要了吕某某的联系方式,遂联系吕某某,吕某某虚构自己有办理廉租房的关系,以给张某乙哥哥张某丙在市里办理廉租房的名义诈骗张某乙、张某丙9000元。

4、2019年3月6日,吕某某以为赵某某在石家庄市谈固大街附近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赵某某4000元。

5、2019年3月份的时候,吕某某以为宋某某在石家庄市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宋某某15000元。

6、2019年1月份的时候,吕某某以为郜某某在石家庄市南二环塔谈村办理廉租房的名义,诈骗郜某某7500元。

7、2018年10月份和2019年1月份吕某某以为张某丁、张某戊在石家庄长安区办理公租房的名义诈骗张某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和出具的收据、吕某某工商银行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银行信用卡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杨某某、张某甲、耿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李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宋某某、郜某某、张某丁被骗经过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桥

检察官助理:刘子禛

2020年8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