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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睿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吕某睿,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人吕某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春桥,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睿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睿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睿,听取了辩护人李春桥、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23日两次将该案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2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睿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其所在的房地产公司需要招待烟酒的事实,多次从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烟酒店赊取烟酒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套现用于网上赌博活动,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等人价值423340元的烟酒。具体分述如下:

1、2018 年10 月6 日至2018 年10 月24 日期间,被告人吕某睿虚构其所在“***房地产公司”需要用招待烟酒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何某某家烟酒店内骗取烟酒,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套现用于网上赌博,共计骗取何某某价值89950 元烟酒。

2、2017 年1 月19 日至2018 年9 月29 期间,被告人吕某睿虚构其所在“***房地产公司”需要用招待烟酒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刘某某家烟酒店内骗取烟酒,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套现用于网上赌博,共计骗取刘某某价值105590 元烟酒。

3、2018 年10 月12 日至2018 年10 月25 日,被告人吕某睿虚构其所在“**房地产公司”需要用招待烟酒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赵某某家烟酒店内骗取烟酒,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套现用于网上赌博,共计骗取赵某某价值183000 元烟酒。

4、2019 年1 月27 日至2019 年2 月1 日期间,被告人吕某睿至云南省石林县**新天地**商铺内,虚构其所在“**湾工程”公司用招待烟酒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从李某某家商铺内骗取烟酒,后低价转卖给他人套现用于网上赌博,共计骗取李某某价值44880 元烟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睿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截图、借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睿的供述与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睿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睿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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