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吕春风,绰号“小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小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春风、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吕春风、彭某某为从事以冒充消防人员方式的诈骗上家担任代理,通过下家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洗钱”后将钱款交给诈骗上家。即先由下家王某某提供收款银行卡号通过吕春风给诈骗方,再由诈骗方冒充烟台消防局人员和供货商等,采用拨打电话以帮忙购买消防服和生命探测仪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转账共计23万元。钱款到账后由王某某在赌博网站进行充值、对赌并提现,再由黄某某取现或拿备用金交给吕春风、彭某某。
2、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吕春风、彭某某为从事以冒充消防人员方式的诈骗上家担任代理,通过下家王某某为其“洗钱”后将钱款交给诈骗上家。即先由王某某将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的收款银行卡号通过彭某某给诈骗方,再由诈骗方冒充马尾消防大队人员和厂家,采用拨打电话以帮忙购买床和床垫为由骗取正在马尾区**站上班的被害人何某某转账共计12万元,其中7万元汇入王某某提供的收款银行卡。同日,诈骗方冒充黄州武警部队支队长及厂家,以帮忙采购办公床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转账共计5万元至王某某提供的收款银行卡。钱款到账后其中2万元由周某某驾车载着闻某某(另案处理)至ATM机上取现,其余10万元由王某某在赌博网站上充值、对赌并提现至周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后王某某、闻某某、周某某三人前往银行取现并并直接无卡汇款到吕春风提供银行卡内,吕春风、彭某某从中抽取报酬后交给诈骗上家。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吕春风、彭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涉案银行卡流水明细;2.同案犯及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周某某、闻某某、黄某某及证人毛某某、戚某某、邝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春风、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春风、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予以帮助转移诈骗所得钱款,金额共计3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旭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春风、彭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光盘一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